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投标行为,保障项目建设的合规、公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行为,保障招投标人合法权益和建设工程建设质量,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所有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投标人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人的基本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独立、公正地组织招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 制定招标方案,明确招标工程范围、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 公开招标公告,明确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投标文件要求;
- 组织评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标,制定评标结果;
- 签订合同,按照法定程序签订中标方或成交方合同;
- 保管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知识产权,保障投标文件的保密性;
- 公正处理投诉和纠纷,依法处理招标和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第三章 投标人的基本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独立、真实、合法地进行投标活动,保障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和尊重招标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投标人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 熟悉招标文件,了解投标工艺、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 维护投标秘密,不泄露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 依法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期、安全和环保;
- 在建设工程期间,负责施工组织和质量管理,保障建筑工程建设质量。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 独立、公正地执行招标人的委托,确保招标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 负责招标文件的制定和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
- 组织评标,制定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提供招投标技术询问服务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服务;
- 依法处理投诉和纠纷,向招标人提供权威建设工程招投标技术询问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惩戒力度。
第九条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开展信用评价活动。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一、招标范围
陕西省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陕西省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物资采购等单项任务的招投标活动。
二、招标方式
陕西省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各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情况及实际需要,选取招标方式,选取的招标方式应符合下列原则:
1.保证公开、公正、公平;
2.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保证工程质量;
3.促进市场竞争,实现节约和效益较大化;
4.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等逆境事件的发生。
三、招标文件
陕西省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工程任务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价方式、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退还、投标文件的组成、评标办法和重要时间节点等内容。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陕西省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资格要求:
1.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
2.在规定的填报期限内,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交了完整、真实、准确的投标文件;
3.具备承担合同的能力和经济实力;
4.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能力要求和其他条件。
五、评标办法
陕西省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分、单项评分、定性评定等方式,综合评价技术和经济等因素,并采用多次民主公示、公开抽签等方式,确保评标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陕西省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相关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缴纳方式、退还方式等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七、监督管理
陕西省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监督管理应当贯穿整个招投标过程,在招标文件筹备期、招标公告发布期、投标文件评审期、中标结果公示、合同履行期等环节加强对工程质量、投标诚信和投标合法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水平和效率,实现公平竞争,优化项目质量,并进一步促进了政府投资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