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厂房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维护环节的资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经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资质审核与准入机制
1.设计单位资质:从事厂房消防工程设计的企业需具备消防设施专项设计甲级或乙级资质,且技术人员中注册消防工程师比例不得低于30%。
2.施工单位资质:施工单位须持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在项目实施前向属地消防部门备案人员配置及技术方案。
3.动态核查:建立资质年检与随机抽查结合机制,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
二、明确技术标准与过程监管
1.设计规范: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针对易燃易爆厂房需单独编制消防专项方案。
2.材料与设备要求:使用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认证(CCC)标准,禁止使用淘汰或不合格产品。
3.过程监督: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施工关键节点(如喷淋系统、报警线路)进行验收,留存影像及检测报告备查。
三、强化责任落实与追溯机制
1.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消防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相关信息纳入全国消防技术服务信用平台。
2.跨部门协作: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合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3.培训与演练:企业需每季度组织消防设施操作培训及应急演练,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设备使用方法。
请各单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自查整改,各级监管部门将依据上述要求开展专项督查。
附件:厂房消防工程资质审查细则(另发)
印发单位:国家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