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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3-21 13: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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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应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以下简称“信用主体”)包括:

(一)从事建筑活动的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

(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其他与建筑市场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依法依规、公开公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奖惩结合、审慎适度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并运行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应用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市场信用建设,开展信用培训、信用评价和服务,强化行业自律。

第二章 信用信息构成与归集

第七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识别、分析信用主体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资质信息、注册人员信息、项目业绩信息等。

(二)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获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住建部门的表彰奖励、以及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技术创新、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受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合同违约、围标串标等失信行为信息。

第八条信用信息归集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一)信用主体通过信用平台自主填报;

(二)各级住建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和记录;

(三)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共享;

(四)从司法机关、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获取;

(五)其他合法途径。

第九条信用主体应当对其填报和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对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条不良信用信息的提供单位应当在信息产生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平台,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优良信用信息获得或不良信用信息修复后,信用主体或信息提供单位应及时在信用平台更新。

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应用

第十一条市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根据信用信息对信用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并动态更新。评价结果通常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等等级。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日常监管、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对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信用主体,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资质审批等工作中,提供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

(二)在政府投资工程、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给予信用加分;

(三)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四)推荐参与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对信用评价等级低的信用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实施以下约束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二)在行政许可、资质审批等工作中,依法从严审核;

(三)在工程担保、保险费率等方面予以相应约束;

(四)限制参与评优评先;

(五)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向全社会公开其失信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约束措施。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重大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

第十六条市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信用信息通过信用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期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原则上为1年,但涉及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公开期限与其管理期限一致,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期限自相关信息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不予公开。

第五章 信用异议与修复

第十九条信用主体认为信用平台记载的自身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信息提供单位或市住建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信息提供单位或市住建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经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及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核实处理期间,不影响该信息的应用,但可能对信用主体权益造成不可逆转损害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不良信用信息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第二十二条完成信用修复后,信用平台应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开共享相关不良信用信息,或者对相关不良信用信息予以标注、屏蔽或删除。修复完成后,该不良信用信息不再作为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住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信用主体在信用信息申报中弄虚作假的,由住建部门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