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设置审批依据
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2. 审批权限划分
床位不满100张或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床位100张以上及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申请。3.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交:
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4. 审批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建筑施工安全与卫生规范
1. 强制性规范效力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标准中与该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2. 涉及医疗建筑的关键安全条款
临时用电安全: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相关强制性条文高处作业防护: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规定机械使用安全:遵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安全要求劳动防护配置:按《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置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配备防护用品3. 环境卫生要求
施工现场需满足《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相关规定,确保医疗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卫生条件。
三、医疗保险定点资质管理
1.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定点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2. 禁止性行为规定
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分解住院、虚假住院、冒名住院挂床住院、诱导住院降低入院标准将目录内药品换为目录外药品或其他物品3. 零售药店定点资格
零售药店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经批准后可承办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业务。
四、监督管理机制
1.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
2. 基金监督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